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军入伍,对应征入伍服役及退役复学学生,除正常享受国家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经学校研究同意,入伍学生可享受以下学校配套优惠政策。
一、参军入伍大一、二学生,退役复学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在同批次任选一专业学习(免费医学生除外)。
二、参军入伍学生在退役回校学习后,优先推优入党;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特等)。
三、专科生参军入伍,在部队表现良好,退役后专升本可申请报考“退役士兵单列专项计划”,学校根据专项计划数自主划线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专科生,完成专科学业后免试录入学校本科就读。
四、参军入伍的本科学生,在部队表现良好,退役后3年内或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任何高校初试总分加10分;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各招生院校实行自主划线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
五、学生参军入伍,可自主选择“保留学籍延迟毕业”或“原班跟进毕业”。
(一)保留学籍延迟毕业。学生参军入伍后学校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服役期满退役后申请复学,教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对应班级,继续学习至毕业。
(二)原班跟进毕业。学生入伍前向学校提交书面随原班跟进毕业申请,服役期间通过自学完成课程学习。
1、理论类课程成绩:由学生通过自学,记录完整的读书笔记,课程考试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试卷密封并加盖学院密封章交校武装部,校武装部负责将密封试卷寄送到学生服役部队,委托部队组织考试,部队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读书笔记和完成试卷密封并加盖部队密封章寄回学校武装部,校武装部接到后原样移交所在学院。①非核心类课程,任课老师按照读书笔记(作为平时成绩)60%和卷面成绩40%核定总分;②核心类课程,任课老师按照读书笔记(作为平时成绩)40%和卷面成绩60%核定总分;③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任课老师按照读书笔记40%、卷面成绩40%、实验成绩20%核定总分,实验成绩由学生退役复学后集中或自学完成后由课程所在学院给出成绩。
2、实践类课程成绩:按照“成绩冲抵成绩”原则,可凭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成绩证明对应获得学分,军事训练成绩优秀对应计优秀、良好对应计良好、合格对应计合格。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由学生在部队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直接提交至所在学院,可不参加答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设计)评审成绩记载。
4、毕业考试:按照原班标准执行,试卷寄送按上第1条执行,成绩按卷面成绩×1.5系数评定(最高不超85分)
5、医学专业本科学生入伍期间,①四年制大一大二学生、五年制大一大二大三学生,理论类课程和实践类课程按上第1、2条执行。②四年制大三学生、五年制大四学生,如在部队期间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业务,于毕业当年5月底前由所在部队出具证明,学校可认定为实习经历;如未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业务,退役复学后需补一年实习时间。③翌年毕业学生,可于毕业当年5月底前凭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成绩证明完善相关毕业实习材料。
6、专科学生。课程参照上第1、2条执行,实习根据国家政策“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如不能原班跟进毕业,遇原专业调整(如停办),退役复学后可跟随相应专业本科班级学习,按原专科专业教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7、学生在服役期间,如不能按照原班学习进度正常完成课程学习或考核,学校则不再安排该生原班跟进毕业,学生后续学习事宜按保留学籍延迟毕业情况处理。
(三)上述本专科学生服役期间或退役复学后,符合毕业要求则正常办理毕业手续。
六、参军入伍前不及格课程处置。在服役期间自学复习,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课程补考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试卷密封并加盖学院密封章交校武装部,校武装部负责将密封试卷寄送到学生服役部队,委托部队组织考试,部队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完成试卷密封并加盖部队密封章寄回学校武装部,校武装部接到后原样移交所在学院,评卷老师根据卷面成绩×1.5系数评定该门课程成绩(最高不超85分)。
七、参军入伍应届毕业生,完成相应毕业学分要求,如无重大违纪记录,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不受学位授予学分绩点要求限制)。
八、在校生参军入伍,如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表现冲抵表现”原则,可凭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表现证明,撤销相应处分。
九、参军入伍学生在退役回校学习后,免修军事技能和公共体育课程,成绩均计为100分。
十、征兵工作奖励按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预定兵学生配合身体治疗所产生费用,凭治疗票据学校按每人最高2000元给予补助。
十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及药护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含当年被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应征服义务兵役者,由校武装部、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