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担任
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选聘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教育部第43号令)和《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的基础上,择优选聘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
第三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从2020年开始正式列为教师晋升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实行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选拔聘用、培训考核,二级学院(含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下同)负责对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考核。二级学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力量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实行坐班制,参与辅导员值班。
第七条 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班级管理和学生事务管理之中,注重加强班风学风建设,提升班级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针对班级学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至少2次,形成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机制至少2项。
(二)指导学生学业,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专业前沿动态,在班级作学术讲座至少4次。帮助和辅导学业困难学生及时跟进,班级学生学业成绩平均绩点稳中有升。
(三)积极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专业竞赛、科研探索等活动。指导学生科研、社会实践,以第一作者发表统计源以上收录论文至少3篇。或指导学生科研、社会实践,以第一作者发表统计源以上收录论文至少1篇,并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至少1项、或省级及以上“挑战杯”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或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表彰。
(四)参加大学生学业支持中心学业指导或学研类学生社团学习创新活动指导至少10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年龄40岁及以下,校内教师岗位的在职青年教师。
(三)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九条 班主任任职条件:
(一)年龄40岁及以下,校内教师岗位的在职青年教师。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选聘原则。
第十一条 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组织选聘,每年选聘一次。
第十二条 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1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及个人意愿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选聘程序:
(一)每年年初,用人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和学生实际,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计划,报人事处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组织和开展选聘工作。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青年教师,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签字同意。
(三)用人学院组织推荐,并将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结合选聘计划及双向选择意见,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统筹分配岗位。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考核及待遇:
(一)聘期内,兼职辅导员保留专任教师身份。聘期结束后,参照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实行单列考核。
(二)聘期考核合格,享受相当100课时的标准课时费。其年度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00学时,当年教学工作量职称晋升时视为满足条件。
(三)获评优秀兼职辅导员(按20%比例评选),课时费上浮20%,指导学生获得相关获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班主任岗位考核及待遇:
(一)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学院根据班主任岗位职责,对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聘期考核合格,享受相当40课时的标准课时费。
(三)获评优秀班主任(按20%比例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课时费上浮20%,指导学生获得相关获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人事处根据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人数按照临床标准课时费核定总课时费,由学工部根据人员考核情况予以核发。课时费发放明细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转为专职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院应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等确实不适宜担任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情况的,可随时解聘。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非专任教师的青年职工若有意愿、并经单位同意,也可申请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选聘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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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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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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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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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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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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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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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课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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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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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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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辅导员;( )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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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生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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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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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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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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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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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量化考核表
(100分)
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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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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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扣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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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测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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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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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达到85%即可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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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级学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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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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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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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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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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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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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班级作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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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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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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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带班级学业成绩平均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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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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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6分,有提升10分,下降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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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大学生学业支持中心学业指导或指导学研类学生社团学习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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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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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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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统计源以上收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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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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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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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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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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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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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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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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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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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挑战杯”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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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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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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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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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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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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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第1-6项为基本项,作为考核及评优的必要条件;2.总分达到60分方为合格;3.优秀班主任总分不得少于75分,根据总分排序按照评选比例依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