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医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十条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则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保中心(或附院)诊断,并确定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其办理转专业手续。经治疗仍达不到健康标准的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所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中,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门课的考核资格、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免修、补考、重修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课程门数的要求。否则,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的,该门课程记为0分。违纪或舞弊的,根据湖北医药学院相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并按时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基本原则及程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低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二)不符合专业招生文、理科别要求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四)降级试读或者拟作退学处理的;
(五)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转交我校,我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转学条件、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认为符合转学要求、学校培养要求且具备培养能力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结果记入会议纪要)。若拟同意接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校长签署接收函,同意该生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负责转学条件、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认为符合转学要求的,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可转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创业学生在提交休学申请、办理休学延期时,须向学校创业管理部门提供创业相关资料。经创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执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根据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和学生本人意愿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达到毕业要求,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和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相关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学工部、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组织或参与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住宿有关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严格评审程序。
第五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有关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已交的学杂费按湖北医药学院相关规定予以退费,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所属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学校制定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并为委员会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规定,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行发[2008]3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