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医药学院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申诉:
(一)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六)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评议、做出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二份)。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可以由1名委员处理。
申诉处理小组处理申诉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记录人,负责对处理过程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由申诉处理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申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小组评议申诉事项,不公开进行。申诉处理小组应当认真审阅申诉事项调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原决定从事实、依据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
在申诉事项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重大疑难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撤回申请,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