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湖北医药学院章程》,为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发挥毕业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本科、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的10%;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1%。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工作、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最后一学期不计算在内)平均在班级前20%,英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
4、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未受过纪律处分。
5、学习优良,综合素质突出。各专业学制分别为五、四、三年的毕业生,应分别累计获得四次、三次、二次以上的“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6、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参加国家和湖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条件:
在具备优秀毕业生条件的基础上,其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最后一学期不计算在内)平均在班级前5%。英语须达到国家六级以上水平。毕业考试(论文)达到优良及以上水平。
四、评选办法
(一)各毕业班辅导员按照要求,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推荐人员,并将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各学院根据班级上报名单,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汇总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各项拟表彰的名单纸质稿(电子稿)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根据要求对拟表彰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表彰资格,空缺表彰数不再递补。
五、相关要求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是加强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工作。
(二)各类表彰奖项要按要求、按评选比例进行推荐。
六、奖励办法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标兵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