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资讯来源: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25-12-12点击量:17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学校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提升资助效益,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和《湖北省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精准资助”,确保资助资金与国家政策统筹衔接,覆盖资助育人全过程。

第二章  资金提取

  按照规定学校将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计提资金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严禁提而不支或挪作他用。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中央及省拨资金项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评选。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评选。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不含退役士兵学生),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800元/生/年)、二等(3700元/生/年)、三等(2600元/生/年)。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补偿或代偿由基层单位所在地相关资助部门执行,学校可协助学生开具缴纳学费的证明。

第六条  校级资金项目

(一)学生资助类。强化兜底保障,对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学生,可采取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落实国家和湖北省针对特定群体出台的有关教育资助政策的支出,如全日制就读的残疾军人学杂费减免等;加强风险防范,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大病医疗保险,为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突发困难一次性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等。

(二)学生奖励类。学校结合实际设置校级奖学金项目,对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或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

(三)学生补助类。学校因工作需要,组织教职工调研、走访困难家庭学生时产生的慰问金或慰问物资支出;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报酬支出等。

(四)资助育人类。学校在探索资助育人途径,推动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局限于在开展感恩励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帮扶、就业创新创业培训、育人研学活动等资助育人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支出;为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组织技能培训产生的培训费、专家授课费等。

(五)其他类。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等;学校结合实际确定的与学生资助和资助育人密切相关的支出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计提资金的提取,以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教育事业收入数为基数按不低于规定比例提取,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要加强计提资金的使用,当年计提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与当年度预算执行同步,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提而不支,不得超范围支出。

  学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2.湖北医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3.湖北医药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匿名量化评价法

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6.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1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名额与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当年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与奖励奖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末受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满足以下特殊条件:

(一)大二以上(含大二)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具体条件和评审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凡上一学年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在参评学年度,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凡经学校贫困生认定列入校贫困信息库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品学兼优贫困生;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学业警告的;

(三)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四)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班级(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申请条件、奖励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一)评选对象:我校大二以上(含大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校就读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6.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奖励金额:每人每年10000元。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推荐工作;

2.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申请学生上一学年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学校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一)评选对象: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中品学兼优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校就读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资助金额: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工作;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结合学生的思想品质、节俭程度、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一)评选对象:我校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其等级和资助额度分别为一等每人每年4800元、二等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每人每年2600元,若国家资助标准调整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精神后,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合理分配名额,安排部署评审工作;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认定的等级,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质、节俭程度等方面的综合初评推荐;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章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专款专用原则:各项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程序,阳光操作,杜绝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公开透明原则:各学院推荐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确定名单要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划拨资金到账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造册并报校计财处发放。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校代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春、秋季按春、秋季分批发放。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代领,杜绝发放现金。学生所提供银行卡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开户信息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费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学生平分,不得提取作为班费。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中途离开学校、或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则取消资格,不再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并上报其取消受助资格材料至省资助中心备案。因取消资格空余的名额与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学校重新组织评审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北医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精神为全面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认定对象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12类: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三)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人口学生;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八)民政部门确认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九)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十一)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十二)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十三)其他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困贫困、一般贫困三个档次。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困。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贫困。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贫困。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通过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以往已纳入贫困生数据库学生每年均需重新认定。新生认定集中在秋季学期开学时,老生认定各学院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做好“首次谈话”及“二次谈话”,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确认;对于不提出申请或确认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贫困生认定资格,在本学年评定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将不再对其考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行承担。

1.学生资助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第五条(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各学院,由学院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学生或监护人核实后再进行填写。对于核实发现下发名单中学生不属于(一)至(十二)类的情况,由学生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各学院做好备案后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2.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十三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各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3.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再次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各二级学院要做好一生一放弃确认函的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和(十二)规定的学生经信息核实确定后,直接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经民主评议确定档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我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贫困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结果公示。学校、学院和班级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公示调整结束后,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连同学生的《确认表》或《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建档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认定谈话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与每名新生开展“首次谈话”并做好记录,谈话过程中以学生介绍家里的情况为主。辅导员、班主任要从关爱、帮助和信任学生的角度,耐心倾听和交流,对学生给予充分的正面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应明确要求学生守法诚信。

第十条 学校评定工作结束以及助学金发放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组织与学生进行二次谈话,了解学生近来的经济情况和学习生活适应情况,告知学生所获助学金的名称、额度、来源,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感恩励志活动,鼓励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艰苦奋斗和自立自强的意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力所能及传承爱心,帮助他人。

第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结束后,各院应对认定的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做好归档工作,并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班级认定工作要认真细致。通过谈话、消费情况调查、查阅《确认表》或《认定表》、征求同学代表意见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基本经济情况。评定过程要和谐有序。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期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监督与投诉电话:0719-8891092。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据此制定工作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附件3

湖北医药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匿名量化评价法

 

第一章匿名量化评价法内涵界定

所谓匿名量化评价法,即将所有申请贫困认定学生匿名编号,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对匿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确定贫困等级。量化评价用贫困分值表示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实现了贫困信息可比较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了认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二章充分做好认定前准备工作

加强宣传,确保每位学生知政策、懂程序。认真做好各项资助政策宣传,将贫困生认定政策、标准和意义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学生,特别要让经济困难学生充分理解资助政策,熟悉程序、了解内容,知晓受资助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克服自卑害羞心理,积极参与贫困生认定。

突出诚信教育,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召开诚信教育专题主题班会,引导学生诚信为人。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在学工系统中提交贫困生认定申请线上申请时必须清家庭人数、经济收入、受灾情况等家庭实际状况,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线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对自己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接受进一步审核和班级监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夸大家庭实际情况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贫困认定,不得申请国家和学校所有奖助学金。

第三章成立班级贫困生评议小组,确定班级贫困生名单

班级贫困生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干部代表、寝室代表和一般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负责贫困材料及申请书的审核,引导、监督整个认定工作公平有序进行。班干部代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人数不少于班干部总数的20%;寝室代表由寝室成员推荐;一般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投票评选,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干部代表、寝室代表和一般学生代表要求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且为非贫困生,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包括贫困等级打分、评定结果评议等。贫困生评议小组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后,在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下共同学习贫困认定相关文件精神,商讨制定班级认定评议方案。

确定评审参考指标。主要依据申请人家庭人力资源状况、身份类型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具体可参考如下条件:

1.一般贫困学生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贫困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低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与较大支出,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核减较大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一般不应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2.贫困学生认定

符合一般贫困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贫困学生。

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或离异但无法正常获得抚养费;

2)家庭成员患大病,年治疗的自费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16%;

3)家庭中另有2名子女同时在全日制高中就学或3名以上子女同时在各学段就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4)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

5)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

3.特困学生认定

符合贫困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困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赋值贫困等级量化范围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贫困等级的不同家庭,其贫困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可对贫困等级赋予一个评审参考的量化分值范围,以体现差异性。即:1<一般贫困≤2.2<贫困≤3.3<特困≤5。

匿名编号,署名打分

辅导员将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的申请材料随机编号,在班级评议时按编号介绍申请学生家庭情况,隐匿学生个人住址和姓名等特定信息。其后,评议小组成员根据该编号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给出量化分值,此环节要求评议小组成员署名打分,以增强其责任意识,防止无原则打分。

计算平均分,确定初评等级

汇总各评议小组成员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值,即为该编号学生的贫困认定分值。根据认定分值对照量化赋值范围,即可确定初评贫困认定等级,并按编号还原申请学生姓名。

初评复议,确定等级

根据初评结果,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助学贷款等情况逐一进行复议。对有争议学生认真核实情况后(必要时电话咨询其当地民政局),重新进行署名打分,算出平均分确定相应等级。评议小组无异议后,即可确定班级贫困生认定等级。

结果公示

班级贫困生认定结果要在班级和寝室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情况,评议小组应尽快核实,如属实则按上述方法重新认定,直至无异议。

第四章匿名量化评价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加强引导,重在诚信。匿名量化评价中,学生所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关键。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同学相互关爱、礼让的传统美德,使真正的贫困生受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奖惩机制进行监管,要求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票否决”。

成立素质过硬的评议小组。引导和鼓励热心班级事务、乐于奉献的班干部、寝室代表和一般代表积极自荐,接受班级投票推选。对班级推选出来的小组成员,辅导员仍需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培训贫困生认定政策。评议小组成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对评审不负责的成员在评优评选中“一票否决”,并两年内不得在校院班三级各类活动中担任评委。

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贫困认定的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对于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要开通举报和意见箱,随时接受学生反馈意见,建立监督反馈的长效机制。

 

 

 

 

 

附件4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从事非本校用人单位提供的而获取合理报酬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测算、设置、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障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对所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和执行;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择优聘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综合表现突出者;

(四)联合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及考评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酬金,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批评或辞退;

(五)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勤工助学分工会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校内用工单位须本着工作需要、锻炼学生、资助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报《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部门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在正常教学期间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低于4个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个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时段不可兼任两个岗位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

各设岗单位须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既不能让学生虚度空转、无所事事,也不能让学生越位代办一些本属于职工职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让学生难于适应、疲于应付,影响学习。

(二)学生上岗前,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规定、工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等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能够安全顺利上岗。设岗单位必须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维护和尊重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助理应提前一周根据下周课表安排,与设岗部门带教老师提前沟通上岗工作安排,按时按需上岗。

(三)各设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考核。设岗部门各带教老师是考勤的第一负责人,学生助理上岗时须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并按照《设岗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签到表》进行时长签到,对于无工作安排仅值班自习的不应计入上岗时长,如发现弄虚作假、包庇学生多签补签代签的将取消设岗岗位并追回勤工助学学生酬金。考核等级为优、良、差,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差2次及以上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或者安排学生承担不适宜工作、学生对部门人员工作作风满意度差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岗位设置。设岗岗位和人数一旦审核确定,设岗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若需更换助理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私自更换学生助理,所产生的后果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外用工单位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基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和酬金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临时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通知及发放明细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将勤工助学酬金及时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5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父母突发重大变故(重病、重伤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在校读书期间突发重大疾病、重伤等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补助方式

第五条 采用推荐勤工助学岗位、协助申请社会救助及适当经济资助等方式。经济资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同一学期每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按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受重伤或父母、监护人一方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3000—5000元;

(二)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干旱、洪涝等)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3000元。

(三)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2000元。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资助系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审查。当前学年已做贫困生认定的学生,经院系审核后直接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当前学年未做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先进行贫困生认定,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临时困难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年级(专业或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贫困档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院和班级以适当方式公示贫困生认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临时困难贫困生库作为当年贫困生库的组成部分,规范贫困生库的动态管理。

(三)校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小组审批。校资助中心成立校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小组,由校资助中心、校团委权益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补助方式、补助额度。对于新认定的贫困生纳入当年临时困难贫困生库,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四)财务处发放补助金。学生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审核,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6

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第一课堂第二课堂二部分构成,其中第一课堂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第二课堂包括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青年大学习等。总分为100分,另附加奖励分5分。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细项

细项分值

备注

第一课堂80分)

思想道德素质15分

政治思想

2分

应将班级大课及集体活动考勤情况作为扣分项目考虑在内

社会公德

1分

遵纪守法

5分

集体观念

4分

劳动卫生

2分

行为规范

1分

科学文化素质60分

学年各门课程

60分

学年各门课程平均绩点*10+15

身体素质5分

体能测试成绩

5分

体能测试等次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第二课堂20分)

学年第二课堂成绩单

20分

根据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分值,提取出每个学生上学年的二课分数。以年级学分整体情况,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该项成绩

奖励分(5分)

奖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及突出贡献学生

有新闻报道经核实的可直接予以加分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得分以及身体素质得分(除体育课成绩),在个人学年小结的基础上,由班级评议得出。

(二)学年各科成绩以及体能测试成绩分别由教务处和体育教研室提供,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相关指标分别测算。

(三)第二课堂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由校团委测评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统计。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以学生上学年二课分值为基础数据,各年级学生上学年的二课分数为计算数据范围,运用统计学“归一化”进行数据处理,具体公式如下:

赋分=满分20分*(学生基础数据-年级最低分)/(年级最高分-年级最高分)

第一课堂

第一课堂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

(一)关于思想道德素质指标的评分(班级可依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1.政治思想(2分)

由各班在学生个人自评基础上主要依据以下方面组织互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学术、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2分)

既不能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又未递交入党申请书,且经常有牢骚怪话,对参加政治活动没有兴趣。(0分)

社会公德(1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牢固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参与“节粮、节水、节电”活动,并对他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1分)

道德品质差,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0分)

3.遵纪守法(5分)

法纪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5分)

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如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及以上批评或处分。(0分)

4.集体观念(4分)

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乐意为同学服务。(满分4分)

不参加集体活动学年中曾发生过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0分)

5.劳动卫生(2分)

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具有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劳动习惯;完成劳动教育课程且表现良好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校、院(系)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的活动。所在寝室获得当年学校“文明寝室”称号。(2分

缺乏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不佳。对维护生活园区、校园和教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缺乏认识。所在寝室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二次及其以上的。(0分)

6.行为规范(1分)

积极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1分)

行为规范与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听从劝说,且不思悔改。(0分)

(二)关于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

科学文化素质指标的评分=(平均绩点×10)+15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三)关于身体素质指标的评分

1.体育成绩=体能测试成绩

2.体育锻练活动:能够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注:体能测试等次为良好及以上者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无体育课及体能测试的年级,各学院可在公平的原则下合理处置。

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项目体系分为8个类别。

)思想成长类

思想成长类课程项目指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思想引领类活动。

)实践实习类

实践实习类课程项目指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非专业教学见实习)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实践报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详细材料。

)志愿公益类

志愿公益类课程项目主要指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科学普及、社区服务、法律援助、公益环保、赛会服务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

)创新创业类

创新创业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以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

)文体活动类

文体活动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人文素养等活动。

)工作履历类

工作履历类课程项目指参加学校各类社团并积极组织或参与社团活动,参加校院班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或参与团学工作,以及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技能特长类

技能特长类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政府、行业等组织或认定的通用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或自己学习深造而获得的专项技能。

)青年大学习类

青年大学习类指参与学习团中央组织的青年学习行动。“青年大学习”内容鲜活,语言活泼,思想、知识、信息“含金量”足,是纵览世界、了解时势、学习理论的重要窗口。每一位青年和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到每期的“青年大学习”中,正确认识青年大学习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学习新思想,成为湖医药学子的青年榜样。

第五条 奖励分(5分)

个人或团队的相应事迹被国家、省、市媒体重点宣传报道个人或团队成员分别加5.4.3分。

第六条 评奖原则:班级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选定获奖候选人,按学生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序依次确定获奖人选,标准如下:

奖项

荣誉称号

比例

确定条件

金额

特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标兵

0.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5%,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体能测试良好及以上者

优先评定高等次奖学金

3000

一等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

4%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1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2000

二等奖学金

6%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2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500

三等奖学金

1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均在全班前40%,按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底依次确定

1000

学习进步奖

 

1.5%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进步明显、按成绩平均绩点进步名次由多到少依次确定

500

 

)凡在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1.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学习进步奖除外;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4.在奖学金评定中无理取闹者及在申请贫困资助中弄虚作假者;

5.所在寝室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6.本学年中上课迟到累计15次以上者或实验、见习、实习,无故旷课超过两次者;

7.考试舞弊者(含在校体能测试中替考和被督考者);

8.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9.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10.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成绩低于70分者;

11.学年中曾发生有损于集体荣誉的言行者。

)实习年级优秀学生的评定

对于实习年级的学生,只评定优秀实习生,比例为实习学生总人数的20%,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三)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按照奖学金比例划拨奖学金名额,学院按照班级人数按比例对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各年级在内总人数不足200人的专业,考虑给予两个特等奖学金名额,具体分配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七条 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十月中旬结束。

(二)学校奖学金总金额以各学院学生总人数进行核算(小于200人专业除外),四舍五入,不得突破,学院自主分配和调名额。

(三)首次参加奖学金评定的班级,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依据上下学期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确定。

(四)此办法中各项奖励,每名学生每次只能获得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比。

(五)评奖时每个学生根据评奖条件,以小组为单位汇报个人小结,进行自我评分,小组对汇报内容进行逐项评议计分,并将计分在全班公示,对有异议的,辅导员和班级评委会复评,并再次公示。辅导员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审核,由学院将详细材料于规定时间以电子和文本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工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发文表彰。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性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公务员招考政审、事业单位招考政审等参考依据。

第四章

第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把综合测评工作作为加强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学年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因学生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根据相关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理;因测评小组或教师个人徇私舞弊或其他不当言行,发生重大纠纷和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学生工作部(处)上报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本学生,学校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